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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生豬屠宰場設備

來源:青島萬和牧源屠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1日 09:50   381
屠宰企業的收入受屠宰的生豬數量、生豬的出肉率以及豬肉的價格影響屠宰生豬的數量一方面受產能影響,通常屠宰企業的產能利用率在60%以上;另一方面受市場的生豬供應量影響,在供應量不足的情況下,企業的屠宰量也會受到一定影響。另外,不同部位的分割豬肉售價也不盡相同,而不同的產品結構同樣會帶來不同的收入水平,屠宰場分割的越細致則可能帶來的收入越高,冷鮮肉的售價通常也高于熱鮮肉。屠宰設備是專門用來屠宰牛、羊、雞、鴨等一些家禽家畜的肉食品機械在家禽屠宰設備廠專營大型的屠宰場中較為常見。不同牲畜的的屠宰設備存在一定的區別,根據牲畜的發小和種類有著很大的關系。但一般屠宰設備都涉及禽籠輸送設備、麻電器、放血線、清洗機械、燙池、刨毛機、清水池、提升機、分割系列設備、胴體加工自動線等系列機械,涉及到的工藝程序比較多,基本上都是屬于生產線的引進,單個的機械很難完成屠宰。。  屠宰設備的工藝都較為類似,但在引進時,其價格受到引進生產線規模的影響,如果是全自動屠宰設備的全套引進,其價格可能高達數百萬,但如果是進行小型的生產線的引進,其價格多在三十萬上下,如果是生產線中單個設備的購買,其價格更低,幾千到數萬不等,屠宰設備具體的價格還需要看引進的生產線的規模。當下市場上的屠宰設備供應商家眾多,在選擇時還需要選擇技術強、品牌好的商家。 屠宰設備有哪些屠小型生豬脫毛機宰場的利潤大嗎?   二、屠宰場利潤大嗎   屠宰企業的收入受屠宰的生豬數量、生豬的出肉率以及豬肉的價格影響,一般屠宰場的產能利用率多在60%以上,利潤率為3%-5%,一些運營的好的屠宰企業利潤率能夠達到10%以上。當下市場上的肉價還居高不下,屠宰企業的利潤還是很大的。及時在平常肉制品價格穩定的時期,屠宰一頭豬的利潤也在200元左右,即使是待宰也有100左右的利潤。但是我國的生豬飼養點都較為分散,在進行生豬的收購時還是有一定的成本。。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設置規劃的要求,制訂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其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規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第十四條 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有待宰圈、屠宰間以及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設施設備,地面硬化不滲漏(三家禽屠宰設備廠專營)屠工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預防性健康體檢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具備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檢驗知識,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無害化處理措施;(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十五條 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縣級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商務、農業、衛生、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書面征求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本市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布局方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申請人獲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依法取得項目建設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建成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頒發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申請人應當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證書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運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應當附有生豬檢疫合格證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檢疫,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屠宰現場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實行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定時申報檢疫制度。第十八條 生豬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準屠宰。具體檢測管理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第十九條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第二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其中片豬肉還須加蓋檢驗合格驗訖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和場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對其屠宰、加工、銷售的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上加蓋專用章,以方便識別。第二十二條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在檢疫、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應當建立缺陷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食品召回的規定予以召回。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收取屠宰加工費,必須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標準應當張貼明示。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以及生豬所有者、銷售者收取費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和小型生豬屠宰場點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排放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并不得違反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生豬產品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肉品采購登記制度,并貼附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不得采購非定點屠宰的生豬產品。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加工、銷售生豬產品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程操作,保證肉品衛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勵對豬內臟以及分割的生豬產品實行包裝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工及銷售病害、注水、變質、有毒等不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的生豬產品。第二十八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專用車,持有肉品檢疫和檢驗合格有效證明。其中運輸片鮮肉的,必須有吊掛設備;有溫度要求的,必須使用相應的冷藏或者保溫運輸設備。第二十九條 鼓勵從事生豬產品銷售的市場、超市、商場等經營者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簽訂協議,實行“場廠掛鉤”和統一配送制度。第三十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的供應區域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不得跨限定區域銷售。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為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場供應,對跨設區的市流通的生豬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向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具體備案辦法由省商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對接到的舉報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至(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屠宰未經(瘦肉精)等禁用藥物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小型生豬屠宰場點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跨限定區域銷售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一)對依法應予許可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作出許可決定的;(二)對依法不應予以許可的事項,予以許可的;(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四)因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一定區域內生豬私宰情況嚴重的;(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牛、羊的屠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審批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報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動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參照本辦法實行或者試點定點屠宰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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