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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不再辦理許可
1、在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什么是預包裝食品呢?
2、《食品安全法》中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國家標準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下簡稱食品通則)中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4、關于預包裝食品,《食品通則》里的定義更加明確,是對《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定義更好的說明和解釋。
預包裝食品的兩大根本要素
5、具體怎么理解預包裝食品呢?根據《食品通則》的定義,茶幫幫認為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根本的要素,第一是“預先定量”,第二是“預先包裝或者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要素的加工食品才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一個要素不具備,就不能稱為預包裝食品。
公式:預包裝食品(ab)=預先定量食品(a)X預先包裝或者預先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b),兩要素缺一不可;預包裝食品在包裝上一般還表現有這樣的特征: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這也是預先定量包裝的結果。
6、關于預包裝食品,依據《食品通則》的規定,須在包裝(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上制作食品標簽;食品標簽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分隔符)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食品通則》不適用于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食品儲運包裝以及食用農產品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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