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農規〔2024〕4號
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經濟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為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淘汰,加快農機裝備更新換代,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4〕4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閩發改規〔2024〕15號)等文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范圍和補貼對象
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補貼與更新補貼兩個獨立部分構成,更新補貼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政策規定實施,報廢補貼按本方案在除廈門市外的各市、縣(區)實施。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不包含各級政府財政供養的國家公務人員、事業單位干部職工。農民身份可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確定,也可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研究確定。
二、補貼種類
(一)
拖拉機、
播種機、
聯合收割機(含糧棉油糖等作物聯合收割所用機械)、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
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9類。
(二)谷物(糧食)干燥機、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自走式旋耕機、田間搬運機、農機作業監測終端、育秧(苗)播種設備等6類,實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三、報廢條件
(一)主要部件齊全。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且主要部件齊全,各類報廢農機主要部件將另行制定公布。
(二)來源清楚合法。有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上信息須與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信息、擬報廢農機信息一致。其他農機(含無法提供牌證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須來源清楚合法且歸屬機主所有。
(三)達到年限或其他條件。達到使用年限的農機(各類報廢農機使用年限將另行制定公布),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或技術落后的農機。
四、資金安排和補貼標準
農機報廢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測算分配。報廢補貼資金不足的縣(市、區),可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實施報廢補貼。
2024年12月31日前,報廢補貼資金優先使用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及配套資金,資金中超長期特別國債承擔比例為85%、我省承擔比例為15%,用完后可以使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2024年超長期特別國債及省級配套資金將收回。
報廢補貼實行定額管理,補貼標準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另行制定公布。
五、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包括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承擔過上一輪農機報廢補貼的回收企業,可繼續有效。新增回收企業,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等規定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抄送市級農業農村部門。
六、操作程序
(一)舊機運送。機主自愿交售擬報廢農機,并與回收企業自主協商回收價格、運送方式等,同時提供身份證件復印件、來源歸屬材料。來源歸屬材料具體要求有:實行牌證管理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報廢時,機主要提供與機主、擬報廢農機信息相對應的牌證;無法提供的,機主應提供發票或來源歸屬承諾書(詳見附件1)。其他農機具報廢時,機主要提供與機主、擬報廢農機信息相對應的發票;無法提供發票的,提供來源歸屬承諾書。
(二)舊機審核?;厥掌髽I對機主是否屬于補貼對象、擬報廢農機是否屬于報廢補貼農機范圍、主要部件是否齊全、來源是否清楚合法、是否達到年限或其他條件等進行核對。確認符合報廢條件的,回收企業將拆前照片(包括機主與整機合照,主要部件照片,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照片),以及機主信息等,上傳福建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完成后,回收企業向機主出具蓋章后的《福建省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詳見附件2,以下簡稱《確認表》)。
(三)拆解舊機。報廢農機拆解前,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通過現場、照片或視頻等方式,對《確認表》和報廢機具信息是否一致、報廢農機主要部件是否齊全等進行復核,并監督回收企業對發動機等主要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回收企業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范》(NY/T2900—2022)等行業標準,規范拆解舊機,并拍攝拆中照片(應包括發動機等主要部件破壞性處理照片)、拆后照片,連同拆前照片,上傳福建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拆解完成后,回收企業要向機主提供再次簽字蓋章的《確認表》和拆前、拆中、拆后農機的電子版照片,并將機主身份證件、來源歸屬材料復印件、《確認表》及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按一機一檔要求歸檔,保存期至少3年。
(四)牌證注銷。有牌證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拆解后,機主應持身份證件、回收企業簽字蓋章后的《確認表》、機具牌證等,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注銷牌證,牌證注銷后,農業農村部門在《確認表》上簽字蓋章。
(五)兌現補貼。機主持身份證件、回收企業和農業農村部門簽字蓋章后的《確認表》、來源歸屬材料、銀行卡(農民原則上要提供福建省社會保障卡,經營組織應提供對公銀行賬號)等,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報廢補貼??h級農業農村部門通過福建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受理補貼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核,重點審核機具類別是否準確、機具是否已按規定拆解,無牌證農機具要通過機具出廠編號、車架號等在福建省農機報廢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查詢是否已申請過補貼,防止一機多補;形式審核通過后,報廢補貼信息在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結算材料。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結算材料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10個工作日內采取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兌付補貼資金;不通過的,應第一時間退回結算材料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為推動農機更新,各地在實施老舊農機報廢補貼時,要依托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查詢購置補貼農機數量,當報廢農機數量達到購置補貼農機數量時,應暫停受理報廢補貼申請,確保報廢補貼農機數量不超過當年購置補貼農機總量。
(六)公開和資料留存。補貼資金兌付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向申請者發送補貼資金發放到位的短信提醒,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等信息錄入到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平臺、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和福建省農業農村廳財政資金上報系統,并通過縣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檢查。補貼申請、回收拆解、補貼資金兌付等材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完整保存至少5年。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新設備為前提。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農機作業監測終端的回收企業、補貼操作程序等,由省農業農村廳另行制定發布。
七、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
機主、回收企業自愿參與福建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義務。
(一)機主責任。對報廢農機主要部件齊全、報廢農機來源(歸屬)清楚合法、機主身份真實性、報廢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性等負責,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
(二)回收企業責任。回收企業要認真核對報廢農機是否主要部件齊全、是否來源(歸屬)清楚合法、是否符合報廢條件,對核對結果負責;要準確認定報廢農機的機具類別,對認定結果負責;要認真填寫《確認表》中機具類別、出廠編號、發動機號、底盤(車架)號等信息,對填寫的信息負責;要按規定拆解報廢農機、建立回收拆解檔案,對拆解真實性、檔案真實性負責;要按要求提供機具拆前、拆中及拆后照片或視頻,對照片或視頻真實性負責;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農業農村廳可根據實際,商省發改委、財政廳細化加力支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的操作細則,優化流程,推進實施,督促指導各地用好用足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額度。各地要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協作配合,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完善管理措施,健全制度機制??h級農業農村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補貼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并積極對接商務部門,做好回收企業確定和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要在機具存量較多區域、補貼申請點、農機經銷點、農機合作社、農機大戶等廣泛宣傳政策。要積極探索“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市級認定回收企業后縣級使用等措施。
(二)強化監督管理??h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開展政策規定宣講與警示教育,按不低于10%比例隨機抽查回收企業拆解檔案,并積極探索建立遠程監控回收拆解機制;要主動對接商務部門,協同加強對回收企業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設置補貼政策咨詢和投訴電話??h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全面公開實施方案、補貼標準、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回收企業信息、享受補貼信息等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回收企業、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參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有關規定和原則,采取暫停參與補貼實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違規行為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加強資金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是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超長期特別國債和配套資金等報廢補貼資金的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償還地方政府債務、地方“三保”,不得通過舉債籌集配套資金。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快補貼資金兌付進度,避免出現資金兌付不及時等問題。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按需組織開展縣際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四)推進超長期國債使用。超長期國債支持農機報廢更新政策實施期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動態監管,及時進行自評自查,定期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工作推進、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存在問題及工作計劃。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工作推進、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動態監管,按月梳理資金使用進度、取得成效、存在問題等報送省發改委、財政廳。
2024年6月17日之后提交的報廢補貼申請按本方案實施。本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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