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編制了《湖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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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24〕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統稱綠色制造創建。被認定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單位可納入相應層級綠色制造名單,統稱為綠色制造名單單位。
第三條 綠色工廠是綠色制造的核心單元,綠色工廠梯度培育是指從以下兩個維度建立培育機制:縱向形成國家、省、市三級聯動的綠色工廠培育機制;橫向形成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帶動園區內、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創建綠色工廠的培育機制。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和創建。
第五條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標準引領的原則,以綠色工廠培育為基礎,以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為支撐,引導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激發企業綠色制造的內生動力,發揮綠色制造標桿示范帶動作用,推動行業、區域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企業和園區參與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創建和申報均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
第六條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依據《暫行辦法》和本辦法負責全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管理,推動相關政策落實,負責認定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和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信局(以下簡稱“市(州)經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培育機制建設、市級綠色制造名單認定、上級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申報、轄區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日常管理。
第七條 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為開展綠色制造梯度培育、申報、審核、管理的統一平臺。平臺由工信部負責建設運維管理,省經信廳和各市(州)、縣(市、區)經信部門分別擁有管理賬號、工作賬號及相應權限。申報單位須注冊登錄平臺按要求逐級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對平臺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經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制造基礎條件。
第九條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市(州)經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有序組織開展本地區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擬開展市級及以上層面綠色制造創建的單位應對照培育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創建計劃并在申報年度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經市(州)經信部門審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擬創建層次納入相應層面培育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年度培育計劃(含市、省、國家層面)匯總報省經信廳備案。
第三章 創建程序
第十三條 納入年度培育計劃的創建單位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進行自愿申報。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申報單位對自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三方評價報告或自評價報告流程和模板按《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州)經信部門依據收到的申報資料進行資料審核、現場核實及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對符合有關評價要求的進行公示及認定。推薦申報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已認定的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同一類別)不重復推薦申報,符合條件的可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第十五條 對申報省、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單位,市(州)經信部門應在資料初審把關、現場核實及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出具推薦意見,按要求向省經信廳匯總報送本地區推薦單位的申報資料,通過平臺逐級審核上報。
第十六條省經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市(州)經信部門推薦上報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對符合要求的擇優確定年度省級綠色制造公示名單,并在省經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級綠色制造名單由省經信廳公布。
第十七條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創建評價按對應國家標準執行:
(一)綠色工廠依據工信部定期發布的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工信部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二)綠色工業園區依據《暫行辦法》規定的《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依據工信部定期發布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工信部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暫行辦法》規定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省級及以上層面綠色工廠。
(四)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綠色制造名單認定要求按相關標準對申報材料審核符合評價標準要求且原則上評分應在85分及以上。市級經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也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市層面綠色制造創建評價要求。
第十八條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創建申報推薦按照《暫行辦法》及工信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省經信廳根據國家綠色制造名單申報推薦具體要求,從湖北省綠色制造名單單位中擇優推薦參加國家層面評選。
第十九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每年3月底前通過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以平臺規定格式為準),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報告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市(州)經信部門審核后將本地區動態管理情況報送省經信廳。動態管理中發現本章節有關異常情況,市(州)經信部門應在現場核實確認后對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進行調整,涉及國家、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還應在每年動態管理時將調整意見匯總上報。發布年度綠色制造名單時對調整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經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納入綠色制造名單單位開展指導、監督、檢查,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省級部門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報告上級經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以下情形的,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
(一)第十九條中所提到情況;
(二)拒不按時填報動態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數據存在造假等問題;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及時從各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移出。
第二十三條 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在地市(州)經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提交的變更說明進行復核確認,變更后不再符合相關標準的從本層面綠色制造名單中移出。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滿足工信部《暫行辦法》中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縣(市、區)、市(州)經信部門應加強對在本地區開展業務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經查實在評價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評價對象問題的第三方機構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參與國家層面申報第三方評價工作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機構每年度開展的國家層面綠色制造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針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實,經核實確認存在所舉報事項的,視情節輕重要求進行整改或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從綠色制造名單移出,第三方機構存在所舉報事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配套機制
第二十六條 對國家層面認定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省經信廳結合實際列入省級高質量發展等支持范圍,對符合支持條件、方向和范圍的按專項資金具體規定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鼓勵市(州)、區(縣)結合實際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獎勵政策。各地經信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七條 參與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和創建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工信部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有關政策標準修訂調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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