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評估認定管理的辦法》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3〕7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提高生豬屠宰標準化水平,推動生豬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10號)等規章制度,結合我省實際,我廳修訂了《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評估認定管理的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8日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評估認定管理的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生豬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促進屠宰企業產加銷融合發展,提升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推動生豬屠宰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的評估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豬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以監管常態化、質量管理制度化、廠區環境整潔化、設施設備標準化、生產經營規范化、檢測檢驗科學化、排放處理無害化、配送冷鏈化及追溯信息化為主要建設內容,旨在提升生豬屠宰行業的規?;?、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水平,確保出廠肉品質量安全。
第四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將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納入本地現代農業、示范園區和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發展建設規劃,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扶持政策,保障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有序推進。
第五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組織制訂屠宰企業標準化評估認定辦法和現場評估指標體系,組織標準化生豬屠宰企業申報、評估、驗收、認定和公示等工作,對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運行進行動態管理,并適時發布有關情況。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市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標準化生豬屠宰企業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與監管。
第七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畜禽屠宰標準化建設專家開展以下工作:
(一)承擔廣東省畜禽屠宰標準化建設的有關規則、制度的制訂工作;
(二)承擔省級和國家級標準化屠宰企業的現場論證、評估和驗收等;
(三)參與指導全省各地屠宰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以及技術升級改造、重點項目、相關工作機制的編制工作;
(四)收集和整理全省屠宰標準化建設信息,組織開展對我省屠宰標準化建設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設情況和有關建設項目的跟蹤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建議;
(五)組織開展屠宰標準化建設學習、培訓和交流研討活動。
省農業農村廳可以聘請相關機構開展評定涉及的具體事務工作。
第八條 各地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豬屠宰企業均可自愿申報建設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
第九條 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的申報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二)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遵守國家有關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規,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 50317-2009)和《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建設指引》要求,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且近兩年內無生豬屠宰違法行為;
(四)肉品質量安全控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符合《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GB 12694-2016)《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試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3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相關檔案記錄完整;
(五)近兩年未發生肉品質量安全事件或安全生產事故;
(六)年設計屠宰量在15萬頭以上,上年度屠宰量5萬頭以上(以屠宰檢疫數量為準)。
第十條 各地按照“企業自愿申請,市、縣主管部門推薦,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評估認定”的程序組織申報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
(一)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由所在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的年屠宰量等進行初審并加附意見后報送至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二)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報送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一條 申請驗收企業應當填報《生豬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現場評估申請表》,并按以下要求報送申報資料:
(一)企業定點屠宰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復印件;
(二)排污許可證復印件;
(三)生豬屠宰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對照建設指引自評, 還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運行現狀、申報理由等);
(四)廠區布局結構圖、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等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按照以下程序認定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
(一)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將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申報材料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對報送材料予以形式審查;
(二)對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專家組依據《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現場評估標準》進行現場評估、驗收。專家組經現場評估后提交驗收報告,提出驗收意見;
(三)經專家組驗收通過的屠宰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在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四)公示通過的生豬屠宰企業,由省農業農村廳授予“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稱號,并制發標牌。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將擇優推薦為全國生豬屠宰標準化建設示范創建單位。
第十四條 廣東省畜禽屠宰標準化企業實行“風險控制、動態管理、能進能退”的管理機制。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依據跟蹤監測和監督檢查的情況,對不符合建設條件的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標準化企業稱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稱號。
(一)沒有按照標準化建設要求進行生產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有屠宰病害豬或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肉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被取消“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稱號的屠宰企業,廣東省農業農村廳3年內不再受理申報。
第十八條 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評估認定工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評估認定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工作紀律,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要求。對工作中借機收費、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紀違法行為,嚴格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附件:廣東省生豬屠宰標準化企業現場評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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