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8號)等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編制了《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現予以公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茶葉包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時可參照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7月3日
茶葉包裝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3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的待銷產品中和輔料倉庫內抽取。
抽查樣品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直接接觸茶葉包裝產品:對于茶葉包裝塑料材質膜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卷,將每卷膜外層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為2份,其中1份作為檢驗樣品,1份作為備用樣品;對于塑料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個×2,平均分為2份,其中30個×2作為檢驗樣品,30個×2作為備用樣品。
對于茶葉包裝用紙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150張(片、只),其中100張(片、只)作為檢驗樣品,50只作為備用樣品。若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為密封包裝且每包數量不是50張(片、只),為避免抽樣時破壞原包裝,可適當調整抽樣數量,保證檢樣不少于100張(片、只),備樣不少于50張(片、只)。每批次產品抽查樣品總質量應不少于300g,其中檢樣、備樣按比例2:1抽取;對于茶葉包裝用紙袋類產品,每批次產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為檢驗樣品,20只作為備用樣品。(若樣品過小、過大時,應調整抽樣量滿足總質量不少于300g,其中檢樣、備樣按比例2:1抽取。
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有涂層),每批次抽25個,其中15個作為檢驗樣品,10個作為備用樣品;對于茶葉金屬罐產品(無涂層),每批次抽10個,其中6個作為檢驗樣品,4個作為備用樣品。
以上所抽取同類樣品保證同一批次,同一規格型號。
除以上抽樣要求外,在茶葉成品庫抽取茶葉產品對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盒,其中1盒作為檢查樣品,1盒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3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涂料及涂層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依據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微生物學檢驗總則》第7.3條規定“檢驗結果報告后,剩余樣品和同批產品不進行微生物項目的復檢”,微生物指標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依據GB 2335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對茶葉產品是否涉及過度包裝情況進行檢查,檢測結果和相關證據可以作為查處茶葉過度包裝的初步證據,應及時移送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4附則
依據現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發現茶葉過度包裝初步證據的,及時報送屬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同時抄報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監督司。
本細則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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